环保竣工验收

(1) 项目背景

环保竣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根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对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和效果、“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环境管理等情况的全面调查,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2) 验收内容

环保竣工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环保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单位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3) 验收流程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环保竣工验收流程如下:
项目启动→收集资料→现场踏勘→进行自查→必要时进行整改及补办相关手续→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提出验收意见→必要时进行整改→形成验收报告→公开、登记相关信息并建立档案→验收完成

(4) 报告编制

污染类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

生态类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

已有行业规范: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如火力发电、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

(5) 注意事项

1)建设单位开展环保验收要求需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投产或使用;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2)环保竣工验收除需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之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3)对企业、个人环境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进行处罚:a.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投入使用的;b.验收中弄虚作假;c.建设过程中未落实环评报告、批复中的环保对策措施;d.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环保设施、措施、投资概算;e.环保设施未纳入施工合同,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f.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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